内工信装工字〔2026〕503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工作,对原《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5〕4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5〕434号)废止,请遵照执行。
2026年10月9日
政策原文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