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信装工字〔2026〕503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工作,对原《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5〕4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5〕434号)废止,请遵照执行。

 

2026年10月9日

政策原文见附件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