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规〔202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型电池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2026年9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附件下载:《新型电池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