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医保、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

现将《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28日

附件下载:《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