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质〔2026〕9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更好满足我区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动我区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范围新增可选检测项目、参数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9月1日起,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增项、扩参、重新核定等审批事项时,可申报选择《清单》中列出的可选检测项目、参数。
二、在全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清单》所列可选检测项目、参数涉及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可选检测项目、参数资质业务范围,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业务,否则视为超资质范围从业,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各地要及时将《清单》内容和本通知相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管,严肃查处超资质范围委托和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联 系 人:窦磊、任亚春
联系电话:0471-6945973、6681087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范围新增可选检测项目、参数清单》(2026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