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定位。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科技创新,为建设体现内蒙古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的投向领域。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找准基金定位,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并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具体投资的产业领域和投资项目,要符合本《清单》投资范围,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公益属性强、社会资本已充分参与且市场竞争程度较高、非产业类,以及重点产能调控的行业领域和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投资。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政府投资基金不得通过明股实债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不得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金审批层级,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见。本《清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有关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向评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适时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