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根据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鄂尔多斯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聚科技、战略、规划、产业、经济和财务等领域市内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全市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全市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入出库、选取使用、动态调整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服务、系统维护等工作。各专项计划主管科室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协同推进专家库建设和使用专家,对专家使用、专家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专家库是鄂尔多斯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入库、规范使用、有序开发、动态管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特点、规律、动态和需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含)周岁,战略咨询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专家分为研究开发类、产业管理类、战略咨询类、财务审计类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同时申请为含一个主类别的多个专家类别。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科技研发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是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入选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标杆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标杆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自治区及以上各类产业园区、平台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区性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或企业管理经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战略咨询类专家。包括公共决策咨询、政策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科技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显著业绩。

(四)财务审计类专家。熟悉各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专职人员。

(五)其他专家。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业务和银行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业务的专业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与科技伦理治理经验的人员、熟悉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政策法律并取得登记员证书的人员等。

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通过专家库系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入库条件相符性、填写信息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紧缺特定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后直接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市内外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专家库已入库专家视为同意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信息共享。

第八条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各学科、行业分类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入库。

第九条公开征集采取常年受理、定期筛选方式,市科技局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为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组织专家集中更新信息,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进行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可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随时在线申请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暂时冻结,待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推荐单位应及时提醒专家确认或更新信息,并对专家更新信息及时审核确认。若专家更换单位,原单位应当及时撤销推荐。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专家库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根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专家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获得专家库信息系统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的;

(三)有意隐瞒、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

(四)存在请托、泄露保密信息、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科学技术成果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出具明显不当评审、评估、咨询意见结论的;

(六)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三章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各类评审、评估、论证、咨询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专家库尚在建设期或入库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咨询活动需求的,如遇重大评审咨询科技活动等特殊情形,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库外高水平专家参与。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科研诚信要求。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和评价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参与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活动,技术专家不超过10次、财务专家不超过15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正常工作时间。

(五)回避原则。专家是被评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对象有利害关系、在被评对象合理提出的回避名单内的,不得选取使用。

(六)专家在收到评审咨询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4.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5.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尚存聘用关系;

6.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7.与被评项目同期申报项目、且属于同一申报指南的;

8.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咨询活动客观公正的情形。

第十六条专家选取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专家选取。按照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接受过程监督。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择优选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再择优确定专家。

(二)通知专家。使用单位通知候选专家,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条件再次抽取,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库外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专家在评审论证等科技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回避声明书。

第十八条“谁使用、谁负责、谁评价”,科技评审论证活动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在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等活动;

(五)抵制和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入库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更新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接受评审咨询等活动邀请的,应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无故缺席;

(三)具备所受委托评审、咨询、论证等事项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出具意见结论,并对出具的意见结论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六)不得侵犯被评审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七)坚持“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不唯帽子”等原则进行评审,以咨询论证活动本质要义为核心,不得以申报人的上述情况作为唯一评审意见依据;

(八)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参与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和保密要求,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信息系统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专家咨询论证活动过程监督,对专家涉及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等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指导整改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科技创新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鄂尔多斯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