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3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7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202号),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营造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产业生态构建等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全域开放促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推进跨区域互联互通,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促进产业快速集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育
(一)支持开展研发创新和人才引育。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主体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加强人才引育,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纳入《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鄂府发〔2024〕56号)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支持建设智能网联基础设施
(二)支持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和城市级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分阶段、分区域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改造和城市级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干线物流场景和城市综合服务场景中复杂路口和风险点位的路侧基础设施,加快部署智能信号灯、多功能智能杆、V2X路侧单元、5G—A基础设施、算力设施等设施设备,构建支撑车路协同的交通环境;重点支持建设边缘云、区域云、中心云三级云控基础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相互协同、标准统一的“全市一朵云”云控平台,以高精度地图等数据为基础,建设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智能网联矿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车路云一体化”矿用车应用模式。(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开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
(三)鼓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重点推动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车、低速无人车(配送车、售卖车、清扫车、巡逻车等)运营的城市综合服务场景,智能网联重卡在本区域、跨盟市、跨省区运输的物流场景,智能网联矿卡赋能智慧矿山等典型应用场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支持符合《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要求的采矿权人购置智能网联重(矿)卡车。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运营企业通过独立运营、租赁经营、多方联营、虚拟司机软件服务等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实现规模化应用。购置智能网联配送车,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
(四)完善测试示范运营补贴。对在我市开展测试示范运营,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资格,在车辆实现无人化商业运营前,综合企业及第三方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对新能源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车、低速无人车(售卖车、清扫车、巡逻车等)、重卡自动驾驶行驶模式单车有效里程年度累计分别达2000公里、500公里、500公里、10000公里,且均不超过35000公里(含),给予单车5元/公里的资金支持,单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7.5万元。政策有效期内针对各类车辆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车辆实现无人化商业运营,对于投入智能网联重卡达到50辆(含)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智能网联重卡单车1.5元/公里的补贴支持,单车补贴里程最高不超过15万公里(含)。政策有效期内运营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万元。
对于智能网联配送车辆,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五)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资格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境内10段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实行两折差异化收费。(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构建产业生态体系
(六)鼓励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联合智算中心孵化人工智能大模型算法及技术研究,推进大模型行业应用研究。鼓励发展智能控制器、智能传感器、智能软件等关键软硬件设备产业。畅通大模型基础训练数据获取渠道,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建设高质量人工智能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主体围绕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整车、智能控制器、智能传感器、智能软件等关键软硬件设备产业和系统解决方案“延链”“补链”“强链”,在智慧矿山、智慧物流、智慧交通、智能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创新,形成一批示范应用项目,培育一批智能网联汽车市场主体,逐步打造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集群。对认定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打造高质量发展企业梯队。针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企业及零部件企业,重点推动制造、研发、采购、结算等业务总部落户。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在关键核心领域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我市传统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联合智能网联技术服务企业改造生产工艺,在我市生产制造L2级及以上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输机器人、低速无人车(配送车、售卖车、清扫车、巡逻车等),每生产一款智能网联汽车车型或装备,在取得测试场评测报告后,给予生产企业或者联合体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资金。(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八)支持企业提级增效。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引导整车及零部件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鼓励数据应用及要素流通交易。围绕自动驾驶感知规控算法训练、设计运行场景验证、安全运行能力测试等应用方向,支持特色数据产品开发,打造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流通交易应用场景,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促进数据资源价值挖掘及流通交易。对通过合规数据交易平台等渠道获取数据资源,有效利用流通数据、促进数据商业化应用的主体,在保障数据安全合法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并符合限制跨境数据传输等要求,按数据交易额的30%予以支持,每个购买主体支持金额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金融支撑。鼓励已落地整车企业与智能网联技术企业合作,加强实业与产业资本联动,在我市设立整车龙头与解决方案、核心零部件企业的合资实体,探索开展新型汽车联合生产制造模式。支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制造、应用、采购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强化要素保障。鼓励落户我市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根据需要使用标准化厂房,加快推动项目落地。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主体积极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绿电交易,鼓励采用“统建统服”模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完善补能基础设施网络,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提升绿电消纳比例,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合作氛围
(十二)鼓励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对举办展会、赛事、产业生态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高质量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六、附则
(十三)符合本政策涉及资金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其它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本政策按年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评估实施效果,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动态优化补贴标准和支持方向。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政策实施细则。
(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涉及其它政策有明确期限的按其规定执行,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或我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