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5〕8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市、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援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4〕57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下称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五)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四级)、较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二级)、特别重大事故(一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四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二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预案体系
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事故地方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总指挥4名,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收集、汇总、核实事故人员伤亡及受损情况;
(3)决定启动煤矿较大事故应急预案,报请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4)根据专家组意见,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5)配合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向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督办落实;
(8)向自治区有关方面和相邻盟市请求支援;
(9)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统筹、协调、联络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筹备有关会议,协调各方力量;
(4)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
(5)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安排部署;
(6)承担市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477-8589622
传 真:0477-8581235
3.市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组织专家会商研判事故救援情况,为救援提供决策参考。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和管理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
(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2)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
(4)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4.市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或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的情形,成立市现场指挥部(下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或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治安维稳、舆论宣传、应急物资保障、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9个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协调市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指挥部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旗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旗区指挥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先期处置。发生一般煤矿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市指挥部视情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必要时协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旗区指挥部应当成立相应专家组;在组织相应级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时,应当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三)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
4.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
5.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6.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一)风险防控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报送日常监管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二)监测预警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2.山洪预警: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3.地质灾害预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矿区周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4.地震预警: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5.消防预警: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全市煤矿企业综合办公楼、“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材料库等消防重点部位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6.煤矿自然灾害预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煤矿企业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并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三)预警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
(四)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逐级报告。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旗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煤矿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煤矿企业进入预警期;当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发布。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2.发布内容
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会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预警调整
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作出调整。
(五)预警行动
1.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和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
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确保通信畅通;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加强对事故发生及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5)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7)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8)检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9)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一级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续报信息。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二)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区指挥部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
(三)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故分级标准。一级、二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旗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容易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请提级启动响应。
(四)先期处置
1.煤矿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离人员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6)保证井下通风、排水、供电及煤矿井下“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旗区人民政府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当事故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
3.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服务煤矿企业的救援通知或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分级处置
1.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其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全力做好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2.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
3.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旗区现场指挥部在国家或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市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国家、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旗区现场指挥部在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煤矿事故发展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七)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疏散、转移受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防范事态扩大。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救援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八)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经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授权后,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应当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九)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者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组应当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造成损失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二)恢复生产建设
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经日常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经复工复产验收并按照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举一反三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人民政府。
(四)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市内各煤矿企业应当有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援队。大型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发生事故的煤矿签订救援协议的矿山救援队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内矿山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二)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如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市本级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三)装备物资保障
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煤矿发生事故后,及时调集、调拨煤矿企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各级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清单,以备紧急情况调用。
各级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矿山救援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
(四)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明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需要,指导、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抓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救护队员医疗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支援。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旗区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调运交通便利;协调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由旗区及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及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七)社会治安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八)技术支持与保障
旗区及以上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技术支持。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分析。
(九)环境与气象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煤矿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和企业一线员工广泛宣传煤矿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造成的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2.培训。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
3.演练。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规定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旗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救援时机、阻碍应急救援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鄂尔多斯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鄂尔多斯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事故救援,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一、市委宣传部
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煤矿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控、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工作。
三、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牵头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组织指导配合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承担市本级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煤矿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提供煤矿矿区范围内地震、矿震监测和地震活动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助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等工作。
五、市能源局
配合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参与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配合做好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指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指导、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区内外各类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事故发生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做好煤矿事故善后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单位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安置等工作。
九、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救援、救助资金,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十、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煤矿事故区域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开展应急测绘服务;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十二、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矿区附近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及时发布山洪灾害信息。
十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十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保障应急情况下公共网络通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期间通信畅通。
十六、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参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救援需要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保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附件2
鄂尔多斯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各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治安维稳、舆论宣传、应急物资保障、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报送险情和应急救援动态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文秘、会务、协调、服务、督办等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市消防救援支队、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具体实施技术保障组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措施。
三、技术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相关专家、煤矿事故发生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掌握、研判险情,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负责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提出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建议;负责事故现场空气和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处理。
四、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及事故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参与被困人员存活情况研判。
五、治安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事故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煤矿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
六、舆论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能源局,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七、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和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联系、采购、供应抢险救灾物资、设备,救援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救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现场救援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开辟应急救援通道,保证救援物资、车辆畅通,对损坏道路进行抢修、维护。
八、善后处置组
由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煤矿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受影响区域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九、事故调查组
重大及以下事故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牵头,属地人民政府配合,按照国家事故调查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煤矿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调查报告。
附件3
鄂尔多斯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霍洛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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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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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救援中队 |
0477-5160804 0477-5168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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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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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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