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低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低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1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471)4898105 4896607(传真)
电子信箱:rstzjc2021@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低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低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低空经济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低空经济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从事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飞行器总体方案设计、气动外形设计与仿真分析、机体结构设计优化与动力开发、飞行器复合材料与专用工程材料研发、飞行控制系统研发、航电系统与多源传感器集成开发、飞行器整机总成与系统联调集成、飞行器试验试飞、性能标定与可靠性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低空运行系统建设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低空技术相关领域的标准制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应用(包含但不限于低空智联网、运行管控系统、指挥调度系统、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应用服务系统建设)、低空起降场(垂直起降点)勘察设计、工程论证、空域仿真评估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从事低空飞行运营与服务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低空航线规划论证、飞行调度技术方案编制、飞行服务保障技术设计、无人机装调维修、低空设施运维;承担农牧、林草、生态监测、测绘遥感、电力管线巡检、应急处置等领域低空作业项目的技术方案编制、工程实施技术支撑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低空安全保障与监管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适航技术研究与检验检测、空域运行技术管理、低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飞行风险评估防控、试飞安全验证、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编制等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低空经济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低空经济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低空经济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低空经济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低空技术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低空技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且近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近三年内,每出现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合格,含不定等次)及以下等次的,顺延一个申报年度,依次累加后再申报职称评审。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低空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相近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低空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相近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相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低空技术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相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低空技术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低空技术专业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丰富的低空技术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低空技术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低空技术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飞行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监管、数据技术应用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低空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低空技术相关的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低空技术相关的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能够解决低空飞行器的设计、开发、制造、应用等工程方面的复杂技术难题,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研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低空技术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及第2-10条中2项以上: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低空技术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低空安全保障、低空数据应用等相关专业奖项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6项。
4.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低空技术领域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担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类项目2项以上;或承担低空飞行运营服务、低空安全保障、低空数据技术、低空运行系统建设应用类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低空空域规划、低空飞行航线设计、低空运行系统建设、地面系统建设等专项规划项目2项以上。
6.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3项以上低空技术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如新型低空飞行器、飞控系统、航电与传感器系统、低空智联网平台、低空安全监管系统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4项自治区(省、部)级低空技术领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低空飞行管理规定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8.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已授权的低空技术领域发明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专业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工程咨询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并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部门技术推广。
10.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低空技术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低空技术专业工作,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较大规模、较高技术难度或较复杂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任务。
2.在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飞行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监管、数据技术应用等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有较高价值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对低空技术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技术评审、鉴定或验收的能力,能够提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意见。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在担任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省、部)级低空技术相关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具有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能够解决低空飞行器设计、开发、制造、应用等工程方面的技术难题,主持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研发,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编写的低空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在低空技术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显著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项以上: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低空技术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
2.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低空安全保障、低空数据应用等相关专业奖项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4.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低空技术领域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担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类项目1项以上;或承担低空飞行运营服务、低空安全保障、低空数据技术应用、低空运行系统建设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低空空域规划、低空飞行航线设计、低空运行系统建设、地面系统建设等专项规划项目1项以上。
6.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低空技术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如新型低空飞行器、飞控系统、航电与传感器系统、低空智联网平台、低空安全监管系统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低空技术领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低空飞行管理规定、低空安全保障标准、低空数据应用规范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8.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已授权的低空技术领域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主持完成的低空技术领域2项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0.在低空技术专业工作中,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如低空飞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低空安防事件处理等),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1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位)公开出版低空技术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3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作为排名前三的作者在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低空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了解低空技术专业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从事低空技术专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领域一般规模、常规技术难度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任务。
2.在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飞行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监管、数据技术应用等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好的技术水平,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5.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低空技术相关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无人机设计、开发、制造、应用等工程方面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完成低空技术相关的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3)正确运用低空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参加中等规模低空技术相关的项目,并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起草低空技术相关的立项报告,提出相应的研究设计方案;独立编写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低空技术相关专业奖项盟市(厅、局)级三等奖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低空技术领域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低空飞行器研发制造类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低空飞行运营服务、低空安全保障、低空数据技术应用、地面系统建设项目2项以上。
5.参与研制开发的1项以上低空技术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6.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低空技术领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低空飞行管理规定、低空安全保障标准、低空数据应用规范的编制,且通过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7.取得已授权的低空技术领域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完成登记的本专业软件著作权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参与完成的低空技术领域1项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9.在低空技术专业领域工作中,参与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取得一定效果,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0.在低空技术领域工作中,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管理优化等方式,为单位或行业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可。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能够在指导下承担本专业领域常规技术难度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任务,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3.能够指导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技术员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低空技术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技术标准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
(二)“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原则上应排名前3位。
(三)“主要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技术攻关、方案设计、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工作,是项目的核心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排名前5位。
(四)“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具体技术工作,在项目负责人带领下完成分配的技术任务。
(五)“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年”均为周年。
(七)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等要求,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产业发展需要及低空技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修订完善。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自治区低空技术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自本评审条件印发之日起,设立政策过渡期5年,对于已取得自治区工程系列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摄影测量与遥感、导航电子地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方向,电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无人机、智能控制、无线传感网络方向,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宽带无线通信、卫星通信方向的人员,在满足年限、学历等基本资格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低空经济工程专业职称,不需先转后评。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