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稀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稀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1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471)4898105 4896607(传真)
电子信箱:rstzjc2021@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稀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稀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稀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稀土矿山开采、稀土加工、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稀土功能材料研发等有关工艺、技术及产品开发、产品检测、技术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稀土地矿类:从事稀土采矿、选矿以及相关地质研究和加工等专业工作。
(二)稀土冶金类:从事稀土湿法冶金、火法冶金等专业工作。
(三)稀土材料及应用类:从事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贮氢材料、抛光材料、催化材料、金属材料等稀土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工作。
(四)稀土分析类:从事稀土冶金分析等专业工作。
(五)稀土科技情报类:从事稀土科技情报等专业工作。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稀土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稀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稀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稀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稀土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稀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稀土产业的发展服务。
第八条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且近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近三年内,每出现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合格,含不定等次)及以下等次的,顺延一个申报年度,依次累加后再申报职称评审。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稀土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稀土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 1 年申报。
(三)申报稀土工程系列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稀土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
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稀土工程系列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
1.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业绩条目中 2 项以上:
1.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主持完成 1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 2 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项目,并至少获得稀土相关专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自治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或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 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 3 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稀土、有色金属相关专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鉴定(验收)认可。
3. 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业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 在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经国内同行业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 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战略研究、技术推广等项目 2 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 4 项以上,通过国内同行业专家或同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6.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 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成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取得过下列成果1 项以上:
1. 参与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专著5 万字以上,译著 8 万字以上、合著 10 万字以上) 1 部以上。
2.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3. 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国内同行业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 参与起草相关专业国际标准、主持起草相关专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 1 项以上,或主持起草相关专业行业、团体标准、规程、规划 2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 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下列业绩条目中 1 项以上:
1.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并至少获得稀土相关专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自治区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技术规划设计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稀土、有色金属相关专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鉴定(验收)认可。
3. 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省)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国内同行业专家或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主持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鉴定证书或合同及用户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
5. 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重大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战略研究、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国内同行业专家或同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 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取得过下列成果1项以上:
1. 参与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独立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译著。
2.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三)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3. 独立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并经同行业的相关专家认可。
4. 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相关专业行业、团体标准、规程、规范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 参加过稀土相关专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行业高峰论坛,并进行主题讲座1次以上或在参加省级以上稀土专业学术会议、论坛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四条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 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条目 1 项以上:
1. 作为项目参加人完成的项目获得盟市(厅、局)级科技奖励、稀土相关专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奖励等专项奖。
2. 作为项目参加人,完成地方(旗、县、区)级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3.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同行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并被地方(旗、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4. 作为项目参加人,完成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地方(旗、县、区)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需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优良,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成果1 项以上:
1. 参与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
2. 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三),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 撰写过本人直接参与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语句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4. 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培训教材、技术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稀土工程系列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稀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并报请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