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工信科电字〔2021〕476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联合认定的全部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组织实施

(一)情况采集阶段。5月8日-5月28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将考评材料报送到属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考评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指标》(见附件2,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及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二)材料初审阶段。5月29日-6月29日,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属地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考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考评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考核评价阶段。6月30日-9月24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上报的考评材料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得出考评结果,并形成考评报告。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评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考评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考评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结果通报阶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向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考评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沟通联络,组织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认真准备材料,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考评工作,积极配合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及时跟进指导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确保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守纪律规定。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严禁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对企业造成额外负担。

(三)加强结果应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把此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评工作结果直接作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的依据。鼓励考评优秀的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电子处

联系人及电话:丁  鹏  0471-3682363

材料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自治区财政厅1808室,邮编:010098。请注明“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材料”。

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

2.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

      3.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026年5月6日

附件下载1:附件 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