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承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2026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切实将国务院赋予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举措落地见效,降低自贸试验区企业准营门槛、压缩审批时限、激发市场活力、激励创业创新等,印发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通知》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承接事项。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自贸区各片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按国务院文件明确的改革方式分类推进。第二部分为强化业务指导。明确自治区各部门按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做好事前培训和事中指导,主动衔接推进网上办事服务。第三部分要求健全监管体系。明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监管职责。

《通知》附件即《内蒙古自治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共包含4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三、什么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资质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

四、《通知》提出的改革方式有哪些区别?

《通知》明确3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其中直接取消审批6项、审批改为备案6项、实行告知承诺34项。

直接取消审批是指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改为备案是指该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