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5号)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治区依法对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进行集中调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保留目录(2026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取消下放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1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