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整县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内农牧畜发〔2026〕257号

一、奖补对象
支持整县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以旗县为单位实施,在全区遴选以肉牛或肉羊高效集约养殖为核心,具备产出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融合、质量安全等特点的旗县。旗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畜牧业发展基础扎实。旗县畜牧业发展以肉牛、肉羊养殖为主,肉牛养殖量在10万头以上或羊养殖量在100万只以上,畜牧业总产值在20亿元以上。旗县饲草保障充足,人工草、生态草、秸秆草等各类饲草产量能满足草食家畜饲喂需求,建立起饲草储备体系。旗县大力推动肉牛肉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良种扩繁,肉牛肉羊良种化率达到95%以上。

(二)设施化养殖优势明显。旗县设施养殖用地布局合理,能够满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肉牛肉羊基本实现规模化养殖,以肉牛养殖为主的旗县,出栏50头以上肉牛规模化养殖比重在60%以上;以肉羊养殖为主的旗县,出栏100只以上肉羊规模化养殖比重在80%以上。旗县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与机械化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在智慧畜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有一定数量的肉牛肉羊智慧牧场。

(三)生态绿色发展成效突出。旗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到位。旗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能够有效收集、规范处理,普遍实现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四)产业融合发展态势良好。旗县坚持肉牛、肉羊产业融合发展,把标准化生产和精深化加工作为肉牛肉羊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建设种养加销的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循环链。旗县建立联农带农发展机制,采取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服务协作、产业化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带动农牧民进入产业链条实现增值收益。旗县内自治区级以上肉牛肉羊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少于3家或已创建以肉牛、肉羊为主导产业的国家、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

(五)政策支持措施支持有力。旗县政府高度重视设施畜牧业发展,在用地、用水、用电、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等方面有明确的政策措施,统筹利用好各级财政资金优先用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

(六)旗县不存在债务风险高、上年度涉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60%等负面因素。

二、奖补标准及资金用途
(一)奖补标准

从符合条件的旗县中择优遴选整县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旗县,每年1至3个奖补名额,每个旗县奖补资金1000万元。旗县只能享受一次奖补资金,自治区总体奖补名额控制在10个以内,达到10个后本政策自行停止实施。

(二)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推进设施畜牧业提升发展,整县推动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及肉牛肉羊精深加工等方面。针对设施畜牧业发展相关的冷链运输、交易市场等设施投入,由盟市、旗县、市场主体予以解决。由评选出的旗县人民政府牵头实施项目,鼓励盟市旗县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推进设施畜牧业高质量建设。

三、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通知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本实施细则在每年5月31日前发布申报通知,开展年度申报工作,明确遴选相关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

盟市农牧部门对照申报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旗县进行申报,指导旗县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整县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遴选申报表》(附件1),并按照提纲(附件2)编写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统一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资格审核

自治区农牧厅对盟市上报旗县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明确入围项目评审旗县名单。

(四)项目评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根据旗县申报表、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重点从申报旗县基础条件、优势与潜力、思路与规划布局、建设方案、保障措施等方面逐项评审,由旗县进行答辩,采用打分制择优遴选。

(五)结果公示与公布

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农牧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自治区农牧厅公布评审结果。

(六)实施方案备案

通过评审确定的整县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旗县,按照自治区指导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备案。

(七)预算安排与资金下达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确定实施项目的旗县,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评审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自治区农牧厅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旗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盟市农牧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展开展年度评估,旗县建设内容与原实施方案要求明显不符、差距较大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二)盟市、旗县根据具体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及时足额获得奖补资金。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