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与防火区划定
全区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乌兰察布市以西地区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大兴安岭林区为4月1日至10月31日。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林情、社情、天气和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划定防火区,提前启动或延期结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火源管控
深入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查处违规用火、“林电共安”等专项行动。紧盯“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以及工矿开采、风电、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从严管控祭祀、农事、施工用火等野外用火,严格落实报备、报审制度。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时,加密进山入林卡口检查、携装巡护频次,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实行“逢人必查、逢车必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火险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时,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实施封山封林管控,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防火区。
三、压实各方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充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林长制考核、网格化管理等制度机制作用,统筹部署、督促落实本区域、本领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职责,林草部门履行“专业防、早期救、抓行业”职责,公安机关履行“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职责,消防救援部门履行“靠前防、专业救、抓联训”职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各自监管责任,毗邻地区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形成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合力。
四、深化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常识,常态化开展“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违规用火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主动举报违规用火行为,构建“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格局。
五、强化应急备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防火期内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及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火灾分级标准,规范火情信息报送,确保各项指令畅通。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和航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高火险时段靠前驻防、前置备勤。要在重点区域前置储备扑火物资,确保随时调得出、用得上。森林草原火灾一线扑救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指挥、专业指挥和安全指挥等要求,科学安全组织扑救,确保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祭祀、烧荒烧茬等违规用火行为,严肃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通报曝光。对因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扑救不及时等引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