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制定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调整优化用地审批层级,减少审查审批环节、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实现审批权能放尽放。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授权和委托事项、有关工作要求两部分。
一是授权和委托事项。《通知》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授权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委托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通知》明确的授权和委托事项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二是有关工作要求。分别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了落实授权和委托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履行承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依法依规审批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接的用地审批权不得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业务培训,规范审批流程,做好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切实履行承接责任,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依法依规、稳妥落实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不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解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联系电话:0471-4215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