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 个月以上(含36 个月)的。

(二)2017 年1 月1 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 元;中级(四 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500 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2000 元。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适当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