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科技部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国科办政〔201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监督主体(以下简称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活动。
监督主体包括: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项目监督应遵循“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原则,建立项目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检查模式,着力构建统筹推进、上下联动、职责清晰、规范有序、信息互通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项目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管理项目和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参与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履职尽责情况;
(五)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
(六)其他需要开展的科技监督工作。
第五条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者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监督主体依据工作实际,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科技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科技监督相关政策,加强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
(五)完成国家、自治区交办的其他科技监督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盟市、旗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项目监督相关政策;
(二)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技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四)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对发生的科技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督任务。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监督主体报告;
(三)主动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存在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四)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督任务。
第十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跨部门协同机制,注重工作统筹,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监督主体根据工作实际,一般采取日常监督、现场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一)日常监督是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二)现场监督是指采用实地检查的形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到达或非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项目,可采用提交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检查,专项报告需附相关佐证材料。被监督方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专项审计是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对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实施。
(四)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评价,一般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用口头(包括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向被监督对象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严重的,可以提请开展现场监督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现场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按照有关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科研诚信等管理规定执行。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监督主体对项目开展现场监督实施分类管理。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执行期3年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于执行期在3年(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内现场监督检查不超过1次,并应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比例控制在列入监督范围的项目总数的5%以内;
(三)对于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可采取随机抽取或重点选取的方式开展现场监督,不受项目执行期和频次限制,随机抽取比例控制在列入监督范围的项目总数的5%以内。对于在其他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科技项目管理约定义务和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项目不受项目执行期和频次限制,加大对其监督的频次。
第十五条监督未发现问题的项目继续实施;监督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由监督主体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所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结果落实情况“回头看”。
第十六条 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主体应当加强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监督结果共享互认,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监督主体应当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专家选用和提供第三方科技服务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内科监字〔2025〕6号)等文件要求调查处理。涉及容错免责事项的,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监督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科技监督复核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监督结果反馈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监督主体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给予是否受理的回复;不予受理的需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予以受理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核查结果;复核涉及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向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督主体申请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复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再次复核,并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再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培养专业化的科技监督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培训交流。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并注重发挥科技监督专家队伍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监督主体应当保障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所需经费,不得转嫁给被监督方。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人才项目、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奖励评审等其它需要监督的科技创新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内科发政字〔202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