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关于深化项目评审(咨询)、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持续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家库是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支撑,服务于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为自治区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科技评奖、绩效评估等活动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条 为引导区内外专家参与自治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集聚科技、产业、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专家库建设遵循集中统一、广泛征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专家征集、出入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等工作。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科技厅所开展咨询论证业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工作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2.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了解相关政策。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战略咨询专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分类

1.科技研究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研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科技行政管理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标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3.财务审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

4.其他专家。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一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分库管理

根据科技管理工作需要,专家库划分为战略咨询专家库、项目管理专家库和评估评价专家库。专家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应要求可同时进入不同类别专家库。

1.战略咨询专家库

围绕科技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布局、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的战略问题、难点问题和偏差问题,提出前瞻性、精准性、可操作性的咨询意见建议。

2.项目评审专家库

聚集创新发展工作实际需要,为科技计划实施、平台载体建设、人才评价、科技评奖、创新型企业认定等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3.评估评价专家库

围绕创新评估评价目标指标要求,为绩效管理工作谋划、绩效指标制定、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提供业务咨询论证及相关服务。承担其它相关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服务。

第九条 专家入库分为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提交信息。由推荐部门提交至科技厅。

(二)定向邀请。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直接入库。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与区外科技专家资源对接共享,吸纳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提出;科技厅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可随时在线更新并提交本人信息,经科技厅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三条 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的,按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使用。与区外交换共享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专家库采用分类管理,根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获得专家库信息系统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二)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漏需要保密信息。

(五)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专家选取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评审、咨询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两年参与咨询论证业务不超过5次。

(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尚存聘用关系;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专家选取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名单。择优选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再择优选取的专家名单。

(二)使用单位开展预抽(选)取工作。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邀请专家入库。

(三)科技论证、咨询活动开展前,由使用单位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在线抽取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报送机关纪委和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备案。

(四)候选专家由使用单位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它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信息查看、回避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它参与主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咨询论证中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科技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