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特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2-2025年)
2022年12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2-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质中小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是在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企业和主导产品是为工业企业提供工业软件的软件企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针对性培育政策。负责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初审和推荐,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监督。各盟市工信局负责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开展评价和认定工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自治区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发布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企业特色化水平(如满足以下多项标准,取最高分一次性计分,满分15分)
A.企业属于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链领域(15分)
B.企业属于自治区五个先进制造业集群领域(10分)
C.企业属于自治区“两大基地”领域(5分)
D.不在上述范围内(0分)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通过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旗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由旗县区工信局初审合格后,报盟市工信局。盟市工信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盟市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经研究后,将拟推荐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拟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通过公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通过公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荣誉称号,并按统一模板制作牌匾向企业授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盟市工信局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盟市工信局进行核实(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各盟市工信局应对未申请复核的中小企业进行跟踪,掌握并填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较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九条 已获得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和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直接统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按原认定时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工信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统计,动态跟踪管理,常态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发展状况,总结推广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经验做法。
第四章 企业培育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盟市发掘和培育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国家自治区盟市联动培育体系。力争到2025年,培育认定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5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争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
第二十二条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领域,引导中小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突破重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培养中小企业树立精益求精的经营管理理念,建设优秀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具有内蒙古特色或者独具特色的产品,提高内蒙古特色产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造应用前景广阔、具备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推动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和高效节能技术工艺装备,利用精细化管理、研发投入、资源回收等管理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节能降耗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七条 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普及数字化装备,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加快管理、服务、设备、产品等业务系统上云,推动中小企业应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中外企业、项目交流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加进博会、智博会、中博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大型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势特色产业链”是指,新能源汽车制造、风电装备制造、光伏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含铝后加工、铜后加工两条子产业链)、稀土、石墨(烯)、中蒙医药;“五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现代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新型化工产业集群、新材料产业集群、有色金属加工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两大基地”是指,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