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政字〔2026〕40号
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结合实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请按照该办法于11月12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定第一批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名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2.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4.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5.新型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22日
(联系人:陈林,董鑫宇;联系电话:6328711,6328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