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加入养老服务人才行列,稳定养老护理员队伍,解决全区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明确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提升资金监管效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8号)等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备案的1-5级养老机构中专职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一线服务工作且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不包括在养老机构中从事财务、人事、物业等工作的行政工作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在编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包括一次性入职补贴、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叠加申请两项补贴,原则上每项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在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所需要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补贴资金的分配下达、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相关工作。盟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并会同盟市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和发放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的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积极为自治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请一次性入职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此实施办法正式印发以后入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养老机构,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养老护理员;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到证书信息;
(三)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并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四)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八条 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养老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二)持续在岗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3年及以上,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无岗位间断、无故断缴情形;
(三)持有高级工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到证书信息;
(四)本人3年内无重大服务投诉、违规操作记录,所在机构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九条 一次性入职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执行:
(一)补贴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及相应学历养老护理员每人2万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养老护理员每人3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养老护理员每人4万元。
(二)发放方式:一次性入职补贴按照3:3:4分三年发放到位。新入职三年内,学历提升的,按提升后学历的奖励标准补发与原学历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条 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执行:
(一)补贴标准:对于获得养老护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按照4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发放方式: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按照3:3:4分三年发放到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按提升后职业技能等级的奖励标准补发与原职业技能等级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在三年内退休的,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第十一条 为避免地区之间出现恶性竞争,保障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稳定性,原则上各地不可在自治区补贴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章 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领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应如实填写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学历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申请前应在养老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由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汇总后向旗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申请,经旗县、盟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同意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申报对象和拟补贴金额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五条 在领取补贴的三年内,养老护理员每年6月5日前应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在职材料,确保养老护理员处于在职状态,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补贴中断的,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养老护理员更换供职养老机构的,社保没有断缴,且继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养老护理员辞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养老机构的,不予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民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会同主管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盟市财政局、民政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至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应在收到盟市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后30日内,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养老护理员。
第六章 补贴资金绩效监管
第十八条 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厅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明确核心指标监控预警条件,强化对补贴资金的跟踪问效,按要求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应强化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社会等各方面监督。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应建立补贴资金监管机制,核查资金使用及养老护理员在岗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核材料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最后一次发放补贴后5年。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养老护理员申请办理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补贴不得折抵薪酬待遇。养老护理员在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养老护理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一)无特殊原因社保缴纳间断的;
(二)不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岗位的;
(三)合同履行不满五年离职的;
(四)因欺老虐老等行为被举报,并调查为事实的;
(五)被依法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列入失信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或重复申请补贴的。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或个人,经核查属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养老机构配合退回已申领的补贴资金;因养老机构对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如员工离职未报等)造成补贴多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养老机构配合退回已申领的补贴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机构及补贴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补贴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暂定3年,期满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贴政策及期限。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养老护理员劳动合同(参考范本)
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请花名册
5.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6.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身份证;
2.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职证明等工作证明材料;
3.毕业证、学位证、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等学历情况材料;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证书查询截图;
5.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请表、花名册;一次性入职补贴、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件2
养老护理员劳动合同(参考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5年。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试用期工资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第二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养老护理员,主要负责机构内入住老人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健康观察、陪伴陪护、环境卫生、辅助康复、应急协助等相关工作。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老机构详细地址)。
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标准及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尊重关爱老年人,恪守职业道德。甲方可根据运营需要、乙方能力及考核结果,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乙方工作内容及班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结合养老服务行业特性,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轮班工作制,具体班次(白班、夜班、值班)由甲方统一安排,乙方服从排班管理。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休息休假权利,安排轮休、法定节假日休假;因服务需要安排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乙方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夜班补贴+工龄补贴等组成:
试用期月工资:人民币________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转正后月综合工资:人民币________元。
工资支付方式: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银行转账)足额支付上月工资。
甲方根据单位经营状况、当地薪资标准、乙方工作考核、岗位变动等情况,依法调整乙方工资待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甲方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甲方按本单位制度为乙方提供:工作餐、工作服、劳动防护用品、岗前及在岗专业培训、年度体检等福利。
乙方因工负伤、患病、非因工负伤等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工具及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岗位安全、护理操作、应急处置、消防安全等培训。
甲方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乙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开展护理服务,防止服务差错、意外事故发生。
养老护理岗位存在体力劳作、接触服务对象等职业特点,甲方如实告知岗位风险,乙方已知晓并自愿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护理服务流程、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乙方入职即视为知晓并自愿严格遵守。
乙方服从甲方日常管理、工作安排、服务考核,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严禁歧视、辱骂、虐待老人,严禁侵占老人及机构财物,严禁泄露机构及入住老人个人信息。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依据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与续订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内容。
合同解除、终止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试用期内提前3日提出。
因乙方未按规定提前离职,造成甲方护理岗位空缺、服务断档、经济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订合同,达成一致的办理续订手续。
第九条 保密与职业道德
乙方在职及离职后,不得泄露养老机构运营信息、入住老人个人隐私、健康信息、家庭信息等涉密内容。
乙方离职后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老人权益的言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出现虐待老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情节严重的,甲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类别:□一次性入职补贴 □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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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照片 (一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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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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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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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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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供职养老机构及联系电话 |
养老机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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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岗位 |
是否为一线养老护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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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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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编号和颁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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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领取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是,金额________________;□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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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年内无重大服务投诉、违规操作记录,所在机构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本人及所在机构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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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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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人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信息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手写):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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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供职养老机构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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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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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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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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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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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激励补贴申请花名册
养老机构名称(盖章): 养老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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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人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申报补贴类型 |
公示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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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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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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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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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身份证 号码 |
手机号码 |
从事 岗位 |
是否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
工作年限 |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和颁发单位 |
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年限 |
工作单位 |
单位电话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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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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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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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已通过__官网/公共媒体__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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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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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填写,盟市民政局统一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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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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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身份证 号码 |
手机号码 |
从事岗位 |
是否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
工作年限 |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和颁发单位 |
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年限 |
工作单位 |
单位电话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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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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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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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已通过__官网/公共媒体__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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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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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填写,盟市民政局统一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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