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费字〔2026〕72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关于助推企业减负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监管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三余自备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以自发自用为主,自发自用电量应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相关要求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规定,对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开展三余自备电厂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开展三余自备电厂资质监管。电厂“三余”性质发生变化,或与资质认定情况不符的,不再执行相关减免政策。

(三)电网企业配合自治区、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做好三余自备电厂资质认定及“三余”性质日常监管工作,并做好电厂装机容量、自发自用电量的核查与计量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