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蒙汇发〔2026〕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7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赤峰市辖内银行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汇发〔2022〕36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471-6650415、0471-665049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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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doc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银行及其确定的优质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审慎合规银行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由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审慎合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本行的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分局)辖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二)具备完善的便利化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优质企业客户准入退出、便利化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业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三)配备外汇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人员。

(四)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两年为B+(含)以上。银行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第四条【确定优质企业名单】审慎合规银行应基于客户自愿原则,通过充分的展业尽调确定本行可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优质企业名单。优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参与便利化业务的实际需求。

(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收付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

(三)近两年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处罚;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以来未被外汇局处罚。如企业已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不满两年的,自登记以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

(四)配备专人对本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具备自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可追溯。

(五)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但以下企业可不作此年限要求:

1.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内,除主办企业外的其他本地或异地成员企业;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且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已满一年(含)的企业;

3.已纳入本行优质企业名单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本行推荐的,且已由该平台代理或代办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的企业;

4.因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承接原优质企业全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

5.确有必要纳入优质企业名单的企业(对确定此类企业为优质企业的,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报备时应作出专门说明)。

(六)审慎合规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调整优质企业名单】优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慎合规银行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自本行优质企业名单中移出:

(一)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被外汇局降为B类或C类,或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涉及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

(二)企业存在涉嫌构造贸易、虚假贸易、提供虚假单证等异常情况。

(三)企业不配合外汇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或审慎合规银行的展业尽调要求。

(四)审慎合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便利化业务内容】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内容:

(一)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审慎合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审慎合规银行可依据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为优质企业办理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以下情形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

1.与同一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2.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3.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4.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5.与毗邻国家同一交易对手的一般贸易及边境小额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质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与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企业无须就上述业务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其与境外交易对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六)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

审慎合规银行应为企业制定专属配套方案,向企业确认涉外员工名单、薪酬发放金额和周期等具体安排,提前审核相关材料,方便员工后续快速办理业务。同时,审慎合规银行应做好动态管理,持续更新员工范围及薪酬情况。

(七)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审慎合规银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登记后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便利化措施:

1.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审慎合规银行确定的优质企业;

2.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本款所称优质企业。

优质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八)外汇局允许的其他便利化业务。

第七条【便利化业务审核要求】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确认相关便利化业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

银行通过交易电子信息审核方式,为纳入优质企业的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资金结算的,应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具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第八条【便利化业务申报要求】审慎合规银行在开展便利化业务涉外收付款和境内收付款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高水平便利试点”字样的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办理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应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对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银行进行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企业,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项下,“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银行应在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银行应在实际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号码。银行应为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二)办理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业务时,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三)办理优质企业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服务费用代垫”。

第九条【便利化业务全流程管理要求】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应实施专项全流程管理:

(一)了解优质企业主体信息、经营状况、内控管理等,分析判断优质企业的信用合规等情况,对于涉及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1至3项相关情形的还需开展针对性展业尽调;每年应对本行优质企业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跟踪市场环境变化,了解不同业务特征和流程,结合优质企业信用状况,持续优化审核方式。

(三)对优质企业便利化业务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质企业名单;对便利化业务实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主动报告和处置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十条【便利化业务备案】 审慎合规银行在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前,应向内蒙古分局报备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开展的便利化业务内容及对符合本细则的自评情况、内控制度、首批优质企业名单等。内蒙古分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同意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书面备案文件。

审慎合规银行拟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拟变更内控制度或优质企业名单的,应在变更后、次月底前向内蒙古分局报告。

第十一条【便利化业务监管】内蒙古分局依法对便利化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审慎合规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指导其暂停新增优质企业:

(一)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二)近三年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均为B。

(三)审慎合规银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便利化业务,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的。

(四)审慎合规银行不配合外汇局工作。

审慎合规银行因出现前款(一)(二)情形暂停新增优质企业的,应在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向分局备案后,方可新增优质企业;因出现前款第(三)(四)项情形暂停新增优质企业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向内蒙古分局报备后,方可新增优质企业。

内蒙古分局发现审慎合规银行的外汇业务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赤峰市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可暂停其开展便利化业务,并督促整改,审慎合规银行整改完成并向内蒙古分局报备后,方可继续开展便利化业务。

第十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经常项目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次收入(跨境投资收益除外)和二次收入。本细则所指的“新型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保税维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本细则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主要包括母子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等。

第十三条【参照适用】注册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赤峰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内蒙古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汇发〔2022〕36号)不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赤峰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