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耕保发〔2026〕426号
相关盟市农牧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求,在全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着力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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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6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6〕6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为推动农牧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坚持农用为主、多元利用,聚焦全区秸秆资源量较大和处理难度较大的旗县区,支持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等综合利用,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产业,高质量建设秸秆资源台账,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样板。2026 年在全区支持建设 20 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旗县区,其中建设 13 个饲料化利用重点县,着力带动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 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提升行动。选择秸秆资源量较大,养殖基础较好的旗县区,支持建设饲料化利用重点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秸秆饲料化利用,形成可持续的利用模式。推进秸秆饲料化技术和设备等应用,因地制宜探索加快秸秆“破壁-菌酶”联合处理、黄贮、颗粒、膨化、微贮、全日粮配方、清选揉丝等饲料转化技术产业化,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高效利用。要提升秸秆在种养循环中的纽带作用,秸秆饲料化利用后要延伸到还田,形成过腹还田沃土的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大中型秸秆配方饲料加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秸秆配方饲料;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自产自用秸秆配方饲料;扶持秸秆饲草精深加工示范引领性企业。全力推动秸秆饲料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秸秆饲料化利用兴通赤和呼包鄂优势产业带。每个项目旗县应打造1~2 个秸秆饲料化利用示范主体和典型模式。
(二)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沃土。聚焦黑土地等重点地区,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提高技术应用覆盖率和到位率。因地制宜推行深翻、碎混、覆盖等秸秆还田沃土措施,集成秸秆科学还田技术模式,形成农机农艺深度融合的区域综合解决方案。在关键农时,组织开展秸秆科学还田技术指导,实现项目区秸秆科学还田技术全覆盖,带动开展规范化、机械化还田作业。项目旗县根据需要开展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和秸秆离田带土情况测算。
(三)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在农村清洁能源应用基础较好地区,科学有序推广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生物天然气、热解气化等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农村清洁能源比例。总结推广适用于农户分散炊事采暖、社区集中供暖、园区供气供热等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可以支持发展秸秆食用菌基质、秸秆制糖、清洁制浆造纸、生态板材等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向,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具有创新研发、成果转化、规模生产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产业园区。
(四)提高秸秆收储质量。盟市要组织旗县区示范推广高效清洁秸秆收集打包技术和机具,支持建设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培育区域优势企业做强,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盟市要组织研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构建秸秆收储中心,推动收储主体与种粮大户、农事服务中心、秸秆利用企业有效衔接,提高秸秆规模化收储质量和供应能力。
(五)优化秸秆资源台账。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 2022 年编制的农作物草谷比、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工作手册,持续优化区域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完善秸秆资源台账数据报送机制,收获季实时采集填报,提升数据报送时效性。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加大数据抽查核实力度,提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各项目旗县区要对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技术模式进行总结提炼,因地制宜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项目旗县。项目在全区 10 个盟市的 20 个旗县实施。项目盟市应从秸秆资源量较大旗县区和年度申报旗县区名单中选择,综合考虑实施意愿、项目实施成效、资金支付率等因素确定 2026 年项目实施旗县区。项目实施区域应向秸秆禁烧管控区适度倾斜。项目安排要与项目资金支付进度挂钩,盟市确定项目旗县时,对之前年度(含 2025 年)承担该项目,但资金支付进度为零的旗县区,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加快方案编制与实施。相关盟市农牧局要组织项目旗县对照本方案制定盟市和旗县的专项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旗县、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资金安排等。盟市农牧部门要组织对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审核、批复项目旗县区实施方案,持续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盟市应在 2026 年 7 月 20 日前将盟市级方案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于 2026 年 8 月底前完成项目旗县实施方案批复,各地项目应当在 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支出资金,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用等方面提高效率、扩大规模、提升质量。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置大马力拖拉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不得用于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采购,不得与其他中央和自治区项目在同一实施内容上叠加补贴,不得对同一秸秆在还离田、收储运多环节重复补贴。单一建设主体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主体秸秆综合利用新增总投资(或作业总成本)的50%。适用招标要求的,应按要求开展招投标。项目旗县区完工一项自验一项,及时请款支付,保障中央资金支付与项目建设同步,并于 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规范档案管理与平台填报。各地要建立项目全链条管理工作台账和档案,规范项目决策、公示公开、实施管理等流程。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应在盟市和旗县农牧局门户网站上做好公示公开,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5〕77 号)有关项目实施全过程公开公示要求。同时,盟市要组织旗县区及时、准确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调度。
(五)加强技术指导与推广。各盟市、旗县要统筹秸秆综合利用与饲草产业发展,形成与饲草、农机等政策协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应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切实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要充分发挥秸秆利用各级专家作用,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实地开展还田指导服务,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服务能力。要分区域、分层次、分环节对有关主体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支持开展科企合作,解决离田利用产业技术难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秸秆利用产业,鼓励并支持项目旗县培育秸秆饲料化和肥料化利用领军型市场主体。
(六)强化政策引导与宣传。各项目盟市、旗县要主动将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技术推送到基层、农户,采取短视频、动画、田间课堂等方式开展科普教育,提升农民群众对秸秆利用的认识和积极性。要加强信息报送,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创新形式和内容,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作用,报道有关工作成效和实施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各项目旗县年度内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宣传培训,充分发挥项目县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附件:
1.2026 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各盟市任务要求
2.项目旗县年度绩效评价表
3.2026 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满
意度调查问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