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加强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成效,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试行)(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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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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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内蒙古自治区草种繁育

补助项目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成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草种优质稳定供给,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草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内林草管发〔2026〕52号)、《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内林草规发〔202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草种繁育补助是指中央或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草品种区域试验、草种原种扩繁和乡土草种繁育的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草种繁育补助包括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草种原种扩繁补助和乡土草种繁育补助三部分。

(一)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对象为草品种区域试验站。主要用于开展草品种区域试验所产生的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租赁及维修维护费,以及开展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处补助30万元。

(二)草种原种扩繁补助对象为承担草种原种扩繁任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主要用于开展草种原种扩繁所产生的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租赁及维修维护费,以及开展调查设计、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补助2000元。

(三)乡土草种繁育补助对象为承担乡土草种繁育任务的草种生产企业或合作组织。主要用于开展乡土草种繁育、加工、贮藏所产生的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以及设施设备租赁及维修维护等费用的补助。补助标准分为新建和建后管护两个阶段,其中,新建当年每亩补助500元,建后管护至达产期结束每年每亩补助200元。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结合“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饲草种植用种需求和育种单位需求,科学合理布局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和草种原种扩繁基地,开展草品种统一区域试验和草种原种扩繁。盟市、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结合“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和饲草种植用种需求,按照草种生产适宜区合理布局乡土草种繁育基地,开展乡土草种繁育。各地、各部门要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关于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草种繁育补助项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项目库。入库项目要明确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期限、投资估算、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六条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草种繁育补助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再次入库需按照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草种繁育补助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项目。需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自治区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具备长期开展草品种区域试验所需的土地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等,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上年度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合格。

(二)草种原种扩繁补助项目。需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草种原种扩繁基地,具备长期开展草种原种扩繁所需的土地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等,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上年度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合格。

(三)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需为持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草种生产企业或合作组织,具备完成草种繁育任务所需的土地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等,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生产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合格。重点繁育生态建设和畜牧业生产所需的乡土草种,原则上必须是经国家或自治区审定的草品种,或经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推荐适合本地区生态建设急需的优良乡土草种。

第八条 草种繁育补助项目实行逐级审核、逐级申报,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申报单位均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项目需突出重点内容、突出绩效目标、突出项目成熟度,确保项目资金按要求支出。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编制规范要求,资金测算要体现测算依据、测算标准、测算方法。绩效指标要体现目标任务、实施方法、预期成效,绩效指标定义清晰,可量化或可衡量,能获得相关的指标数据或佐证材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种原种扩繁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项目。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批复年度实施方案。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二)草种原种扩繁补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批复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三)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评审、批复年度实施方案。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十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草种繁育补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实行旗县自验、盟市核验、自治区抽验的检查验收制度,草品种区域试验补助项目实行盟市自验、自治区核验的检查验收制度,草种原种扩繁补助项目实行单位自验、自治区核验的检查验收制度。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项目检查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草种繁育补助项目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和各地任务需求,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其中,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资金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由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验结果进行资金兑付,核验结果包括现地核验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两部分。核验通过的及时足额兑付,未达到核验标准的当年不予兑付。

第十二条 草种繁育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草种繁育无关的支出,不得与中央、自治区基建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对于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绩效

第十三条 草种繁育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事关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和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和饲草种植需求,合理安排草种繁育基地布局,切实提高草种产量和质量,统筹辖区内草种生产供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草种产得出、产得好、供得上、供得好。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指南(2024年修订)》(内林草草管发〔202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申报管理验收指引

2.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申报书(格式)

3.乡土草种繁育补助项目验收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