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升,大力推动质量强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7号),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下称市长质量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方面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的荣誉奖项。优先考量在安全生产高效、能耗双控达标、绿色生态环保、创新驱动发展、现代服务优质等方面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奖名额,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要求,好中选优,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管理专家、市级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的拟授奖名单。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秘书处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建评审组,并监督评审组职责履行情况;

(四)选定评审机构;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市级有关部门、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和个人的市长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鄂尔多斯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备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效益突出,且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三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三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三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三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三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向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从申报主体、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核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建评审组或聘请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评审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五十万元。奖励和评审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应将奖金用于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奖励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实验室建设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评审专家聘请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评价机制。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三年内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组织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一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总结、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市各主要媒体要主动宣传获奖组织发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府发〔2011〕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