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四水四定”实施机制,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到2025年底,全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执行扎实有力。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1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以上。到2030年,基本实现经济社会与水资源均衡发展,全市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全部达到自治区下达目标。
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一)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健全市、旗区两级用水总量管控指标体系。立足全市水资源状况,科学确定近远期分旗区、分水源、分行业水量控制指标及“城、地、人、产”控制规模并分解下达,严控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产业发展规划与项目实施严禁突破行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各旗区将用水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基本用水户和用水单元,严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19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对全市黄河干、支流取用水情况按旬调度,实现计划用水全覆盖,对未利用的余量调剂到农业灌溉、生态补水等领域加以利用。强化河湖生态流量调度管理,确保窟野河和无定河生态流量(水量)监测断面达标,重点湖泊生态水位和水面面积维持在合理区间,各控制性水利工程下游生态流量(水量)达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地下水“双控”管理。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落实地下水水位动态通报制度,严格取用地下水管理。地下水管理单元“双控”目标不合格的旗区,要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并对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热管网补水、通过水权转让取得水指标等特殊情况外,暂停审批新增地下水取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水资源用途监管。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科学统筹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等行业用水需求,确保优质水源优先保障居民饮用水,不得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用水,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五)增强用水保障能力。常态化开展存量黄河水指标盘活工作,实现节水降耗与用水保障水平双提升。积极争取黄河“八七”分水指标调增、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纳入受水范围、跨盟市水权转让二期工程水指标分配,增加全市用水指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六)加快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年许可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全部实现在线计量,1万亩以上地表水灌区渠首取水计量实现全覆盖。农业灌溉超采地下水重点区域安装“井电双控”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三、坚持以水定城定人
(一)强化城镇开发边界约束。指导监督各旗区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的倍数以内,推动人口均衡发展、城市居民增长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精准适配、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加强水源地保护建设,按照“一城镇一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保障方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用水。动态优化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健全城镇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科学调整水量分档、确定加价标准。加强城镇节水改造,建立精细化管理漏损管控体系,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管好“跑冒滴漏”。到2025年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7%以内。(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积极推动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旗区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雨洪调蓄利用工程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坚持以水定地
(一)严格控制农业灌溉规模。指导监督各旗区统筹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灌溉规模及布局,建立水地相适的灌溉种植体系,推进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起底核实全市实有灌溉面积,分类管控高标准农田和有效灌溉、旱作耕地,在不突破耕地保护目标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退出违规开发新增的灌溉面积,严格控制灌溉耕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不得布局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灌溉用水量,因国家战略确需新增灌溉面积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推进农业节水增效。以高效节水灌溉为核心,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因地制宜推广滴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覆盖保墒、抗旱保水等农艺节水技术,创建一批节水农业示范区。鼓励农业用水矛盾突出地区增加多年生中草药、耐旱类及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到2025年底,新增农业节水能力171万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三)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健全地下水保护与管理四级责任体系,加强“井电双控”,分水到村、到户、到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行“一井一卡”智能管控,以智能化管理手段控制地下水取水量。坚决取缔非法盗采地下水的机电井,执行机电井取水申请及通电联合审批机制,杜绝无序新增地下水取水。到2025年底,压减地下水开采量0.37亿立方米;到2030年,全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科学评估、统筹安排秋浇和春汇非生育期灌溉用水量,着力解决“大水漫灌”问题,2025年引黄灌区压减非生育期灌溉用水量2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五、坚持以水定产
(一)统筹优化产业发展格局。指导监督各旗区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和规模。坚决遏制盲目上马高耗水项目,严格高耗水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鼓励高产出低耗水新型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发展动能。对取用水总量超量地区,暂停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临界地区,限批新增取水;对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严格执行《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取用水源头管控。各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开发区和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各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告知项目单位需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工前严把水资源论证关,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产能增加项目未获取水许可不得增产,从源头规范取水用水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鼓励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建立改造项目清单,推广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推动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重点行业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形成“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模式。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集成优化企业间用水系统,强化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节水贷”“水权贷”等金融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改造。稳步推动用水预算管理,组织旗区开展工业用水预算管理试点。到2025年底,火电行业新增节水能力15万立方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
六、坚持以水定绿
(一)推进国土绿化量水而行。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科学选择植被恢复模式,合理配置植被类型和密度,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加强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节水林草,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保障“三北”工程等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合理用水需求。积极利用排干水、矿井疏干水及调整工业项目未使用黄河水指标进行生态补水和防沙治沙。(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
(二)规范城市绿化用水。城市绿化、生态景观优先使用再生水,积极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模式,优先选用契合本地实际的节水耐旱植被,精准优化灌溉频次安排,严控城镇景观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禁止道路、建筑工地使用自来水抑尘洒水。依法依规处置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绿化水源井。(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统筹利用非常规水
(一)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全市水资源配置管理,除各旗区自身高效利用外,多余水量由市级统筹调度使用。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未论证非常规水源的,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新建工业项目和人工滑雪场、洗车等特种行业项目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到2025年底,全市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2亿立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二)加强再生水利用。制定再生水综合利用办法,扎实开展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和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打通污水处理厂与用水户之间的管网通道,提高利用效率。城镇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高效利用疏干水。推进疏干水分质分级处理和利用工程建设,鼓励煤矿回用自身疏干排水,富余水量可调配给其他用水户或纳入管网进行再配置,具备条件的旗区,加快实施疏干水置换地表水、地下水工程,提升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广保水采煤工艺,井工煤矿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自身情况合理制定相应保水采煤措施,从源头压减疏干水排水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能源局)
(四)优化水网布局。有效衔接国家、自治区骨干水网,重点打通黄河水、疏干水、排干水供水主干线,实现供水工程互联互通、非常规水资源联调联供;重点连通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实现中心城区供水互联互通、互补互济和多水源保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八、从严从细强化管理
(一)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权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在区域用水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支持合法用水户将自主节水量进行水权交易,保持节转平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大力发展节水产业。推动农牧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以及节水服务等各领域节水产业全覆盖。聚焦公共机构、高校、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九、保障措施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水资源总量和效率双控;水利部门要落实“定水”责任,抓好水资源的统一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四水四定”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四水四定”有效落实。健全完善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体制机制,持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全市取用水秩序,强化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深入开展水法、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全民节水护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