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和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智能网联汽车?

答: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包括有条件远程驾驶、高度远程驾驶、完全远程驾驶三个技术等级,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联席工作组,负责全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席工作组依法委托相关社会机构,作为全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申请备案受理、资格初审、过程监管、数据采集、评估总结等工作。

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典型路段和区域如何申请开放?

答: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遵循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典型路段、区域开放,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活动。

(一)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的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其他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盟市主管部门,盟市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确定路段和区域后,对于盟市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提出,由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联席工作组提出;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行驶。

四、道路测试主体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需求、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远程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需求、组织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安全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安全员(含编队主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试点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培训合格(专业培训时长不低于50小时),熟悉远程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熟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方案内容,掌握车辆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车辆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车辆是指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辆、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远程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远程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应能自动识别远程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至少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发生后至少5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实时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六)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自治区联席工作组指定的监管平台;

(七)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须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

2.如采取远程驾驶操控测试车辆,当通信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道路测试主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应向联席工作组提交申请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包含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车辆的基本情况(见附件2);

(二)主管部门确定实施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的证明材料;

(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车辆出厂合格证)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道路测试车辆的远程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远程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操作系统介绍说明、远程驾驶功能记录系统说明;

(五)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和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六)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七)远程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或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十一)国家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远程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测试内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远程驾驶通用检测项目及设计运行涉及的项目;

(十二)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九、申请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示范应用主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应向联席工作组提交示范应用申请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包含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见附件4);

(二)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的证明材料;

(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5),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车辆出厂合格证)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示范应用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载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远程驾驶示范应用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十、申请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商业化试点主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的,应向联席工作组提交申请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申请书,商业化试点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见附件6);

(二)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商业化试点路段或区域的证明材料;

(三)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7)。同一车辆在示范应用中已提交的材料且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

(四)商业化试点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完整记载材料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商业化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商业化试点目的、路段和区域、时间、项目、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远程驾驶商业化试点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商业化试点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凭证,且每座或每人不少于两百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