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6〕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承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事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以下简称《改革清单》),分类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改革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各项改革政策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二、做好业务衔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逐项细化落实举措,优化完善并公布业务办理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法依规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接事项,做好事前培训和事中指导。涉及使用国家、自治区垂建信息系统或需要与国家部委进行业务对接的,要积极协调衔接,推进网上办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手段,维护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发展秩序。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